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 TIRSO VILLARIVERA Y SALUMBIDES,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33740]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第七师 [CA-G.R.信用证号33740,2014 年 5 月 3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诉 TIRSO VILLARIVERA Y SALUMBIDES,被告上诉人。判决 TIJAM, J.:上诉是 2010 年 4 月 5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颁布的判决 [1],分庭 55,卢塞纳市,在刑事案件号 2003-779 中判定被告上诉人非法占有危险药物,从而判处他如下:“因此,特此作出判决,认定被告 Tirso Villarivera y Salumbides 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 11 条,并被判处 12 (12 ) 年零一 (1) 天[s],最低为十四 (14) 年八 (8) 个月零一 (1) 天,并处以三十万比索 (Php3000) 的罚款,000.00)。特此没收两袋涮涮锅,由政府收缴,并指示本法院分署书记将其转交警察局妥善处理。如此订购。”记录所载的事实和先前的程序如下:在无罪抗辩中,[2] 被告上诉人因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第 9165 号],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根据信息,[3] 其指控部分为:“在 2002 年 12 月 22 日左右,在卢克班市,菲律宾奎松省,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持有、保管和控制两 (2)密封透明塑料袋,每袋装有危险药物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涮涮),重量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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