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 [CA-G.R.信用证号35162,2014 年 3 月 1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EMILIO BIAG Y RAFANAN,原告上诉人。 DE GUIA-SALVADOR, R., J. 判决:对马尼拉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3 分庭 (RTC)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刑事案件编号 07-255532 中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 ,[1] 其中的决定性部分指出:“因此,被告人的罪行得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的证明。被告人 Emilio Biag y Rafanan 被判处一 (1) 个月和一 (1) 天的监禁。他被命令向未成年申诉人 Meena Jelo Abogadie 支付五万比索 (P50,000.00) 的实际损失和三万比索 (P30,000.00) 的精神损失。所以命令。“[2] 事实被告 - 上诉人 Emilio Biag y Rafanan 在马尼拉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的一份信息中被指控犯有鲁莽轻率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罪,其中指控部分如下:“2006 年 3 月 8 日左右,在马尼拉市菲律宾马尼拉的被告,当时是司机和/或本田摩托车轴承板的负责人 o。 XO-4580,当时和那里非法和重罪地沿着 Piy Margal/V 驾驶、管理和操作上述车辆。 Cruz St., Sampaloc, 这个城市当时以粗心、鲁莽、疏忽和轻率的方式以超过合理和适当的速度进行相同的奔跑,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人身事故,考虑到以下情况当时在上述地点的交通,由于这种粗心、鲁莽、疏忽、轻率和缺乏预防措施,导致由他以上述方式驾驶、管理和操作的上述车辆与玛丽莲五世驾驶的 Granstar 摩托车。...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EMILIO BIAG Y RAFANAN,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35162]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EMILIO BIAG Y RAFANAN,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3516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