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EMIGIO VIRAY Y LOPEZ,被告上诉人。[CA-G.R.铬。 HC [05162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第十三师 [CA-G.R.铬。 HC第 05162 号,2014 年 3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EMIGIO VIRAY Y LOPEZ,被告上诉人。判决 YBAÑEZ, J.:这是对奥隆阿波市地区审判法院 75 分庭 2011 年 7 月 11 日判决[1] 在第 194-08 和 196-08 号刑事案件中的上诉,裁定他有罪,超出合理范围对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 5 条和第 11 条的怀疑,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其决定部分如下:“因此,判决如下: 194-08,法院认定 REMIGIO VIRAY y LOPEZ 有罪,超出违反 Sec 的合理怀疑。 5, RA 9165 并判处他无期徒刑,并支付 P500,000 加费用的罚款,在破产的情况下不判处附属监禁;在第 196-08 号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 REMIGIO VIRYA y LOPEZ 有罪,超出了违反 Sec. 的合理怀疑。 11, RA 9165 并判处他十二 (12) 年零一天至十四 (14) 年零八个月的监禁,并支付 P300,000 加费用的罚款,在破产的情况下不附加监禁.被告还应根据第 35 条 RA 9165 受到附加处罚,并应在服刑期间记入他已根据艺术规定的条件接受预防性监禁的全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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