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CARLITO D. Oyangorin,被告上诉人。[CA-G.R. CEB-CR。不。 01991]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6日
宿务市第十八师 [CA-G.R. CEB-CR。不。 01991,2015 年 2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CARLITO D. Oyangorin,被告上诉人。判决 LOPEZ, J.:本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根据经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22 条提出的上诉,旨在推翻和撤销宿务第 13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判决[1]纽约市,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25 日,认定被告上诉人违反了共和国法案 (RA) 9165 第 II 条第 11 条或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第 11 条,被控上诉人有罪。被攻击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特此作出判决,认定被告 Carlito D. Oyangorin 有罪,超出合理怀疑违反了 Sec。 11,RA 9165 第 II 条,判处他十二 (12) 年零一 (1) 天至十三 (13) 年监禁,外加罚款 P300,000.00。特此责令没收并销毁信息中提及并标为证据“A”的一包涮涮锅。如此订购。”事实前因 检方在初审法院指控被告上诉人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II 条第 11 条,其信息[2] 内容如下:“在 2009 年 6 月 2 日或前后,晚上 6 点 55 分左右,在菲律宾宿雾市并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蓄意在当时并且拥有并控制了一 (1)重量为0的白色结晶物质热封透明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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