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和被上诉人,VS。 REYNAN ALCANTARA Y GARCIA @“POPOY”,被告和上诉人。[CA-G.R. CR编号36207]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7日
二级 [CA-G.R. CR No. 36207, February 27, 2015 ] 菲律宾人民,原告和被上诉人,VS. REYNAN ALCANTARA Y GARCIA @“POPOY”,被告和上诉人。 GONZALES-SISON, M., J. 判决:在本法院提出上诉[1] 对 2013 年 12 月 4 日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70 分庭(下级法院)在刑事案件编号 16902-D 中的判决, 认定被告上诉人 Reynan Alcantara y Garcia @“Popoy”(上诉人)犯有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 9165) 第 2 条第 11 条定义和处罚的非法持有危险药物罪的合理怀疑,又称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据称犯下如下罪行:“在 2009 年 11 月 12 日左右,在菲律宾达义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未经法律授权持有任何危险药物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故意持有一 (1) 个塑料袋,其中包含零点二(sic) (0.02) 克疑似“涮涮锅”,并经过所需的实验室化验/检查,发现盐酸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俗称“涮”,一种危险药物,违反上述法律。违反法律。”[2] 被传讯时,上诉人在律师协助下对指控“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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