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VICTORINO C. C. CRUZ,受访者。[G.R. 【第10903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8月22日
329菲尔。 608 第三分区 [ G.R. 1996年8月22日第10903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VICTORINO C. CRUZ,受访者。 PANGANIBAN, J. 决议: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本次调卷申请中的挑战是 1992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1] 的决定以及 1993 年 1 月 21 日颁布的随后的决议,否认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上述决定确认了劳工仲裁员 Pablo C. Espiritu, Jr. 1990 年 5 月 24 日的决定,其决定性部分如下:[2] “因此,关于非法停职、非法解雇和不公平劳动的投诉实践因缺乏价值而被解雇,但被责令向投诉人支付两万 (P20,000.00) 比索作为经济援助,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费用。”答辩委员会裁定解雇私人答辩人是合理的,但它仍然支持给予经济援助,并引用了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与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案例作为权威。 [3]在我们面前,请愿人提出了以下唯一问题:[4]“在确认劳工仲裁员对因有理由​​被解雇的私人答辩人提供经济援助的情况下,公共答辩人 NLRC 是否严重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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