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菲尔。 136 第二师 [ G.R.第 114791 号,1997 年 5 月 29 日] NANCY GO 和 ALEX GO,请愿人,VS.上诉法院,HERMOGENES ONG 和 JANE C. ONG,被告。 D E C I S I O N Romero, J.:正如宪法命令我们保护婚姻作为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和家庭的基础一样。[1]在我们的社会中,婚礼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因为它是家庭的基石,因此是一个值得在以后的岁月里重温的场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叙述了以下无可争议的事实: 私人受访者配偶 Hermogenes 和 Jane Ong 于 1981 年 6 月 7 日在杜马格特市结婚。婚礼的视频报道由请愿人提供,合同价格为 P1,650.00。此后,这对新婚夫妇三度试图索取婚礼录像带,他们计划将这段录像带给他们在美国度蜜月的亲戚看,但三次都失败了,因为录像带显然还没有处理。双方随后同意,磁带将在私人受访者返回时准备好。然而,当私人受访者度完蜜月回家时,他们发现磁带已被请愿者擦除,因此无法再送达。 1981 年 9 月 23 日,私人受访者对丢失本应是他们婚礼的唯一记录的磁带感到愤怒,向杜马格特第 7 司法区第 33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就请愿人的具体表现和损害提出申诉城市。经过旷日持久的审判,法院按现状作出判决,即:“特此判决:1.... NANCY GO 和 ALEX GO,请愿者,VS。上诉法院,HERMOGENES ONG 和 JANE C. ONG,答辩人。[G.R. 【第114791号】pdf预览版 NANCY GO 和 ALEX GO,请愿者,VS。上诉法院,HERMOGENES ONG 和 JANE C. ONG,答辩人。[G.R. 【第114791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