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菲尔。 254 第二师 [ G.R.第 119528 号,1997 年 3 月 26 日] PHILIPPINE AIRLINES, INC.,请愿人,VS.民用航空委员会和大国际航空公司,受访者。 TORRES, JR., J. 决定: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的这项特别民事诉讼和禁令旨在禁止被告民航委员会对私人被告申请颁发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明书行使管辖权,并废止和搁置由民航局颁发的临时运营许可证,有利于大国际航空公司(GrandAir,简称GrandAir),允许其从事定期国内航空运输服务,特别是马尼拉-宿务、马尼拉-达沃, 和相反的路线。请愿人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提交支持其请愿书的主要原因是 GrandAir 不拥有授权其在菲律宾或其他地方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立法特许权。据称,根据《宪法》第 XII 条第 11 节的规定,这种特许经营权是答辩委员会颁发公共便利或必要性证明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法院在 Albano 诉 Reyes 案中的声明,被诉人 GrandAir 认为,立法特许权不再是颁发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明或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1 ] 正如上诉法院在 Avia Filipinas International 诉民航委员会[2] 和 Silangan Airways, Inc. 案中重申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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