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ARDO B. PRANGAN,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马萨加纳安全服务公司和/或 VICTOR C. PADILLA,受访者。[G.R. 12652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4月15日
351菲尔。 1070 第三师 [ G.R.第 126529 号,1998 年 4 月 15 日] EDUARDO B. PRANGAN,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MASAGANA 安全服务公司和/或 VICTOR C. PADILLA,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ROMERO, J.:私人被告,一家为其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的公司,于 1980 年 11 月 4 日聘请请愿人作为其保安之一。此后,他被分配到猫屋酒吧和餐厅,月薪为 P2,000.00,直到 1993 年 8 月 31 日关闭。 1994 年 5 月 4 日,请愿人对私人应诉人提出申诉 [1] 少付工资,未支付 1993 年 8 月 16 日至 31 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假期加班费、休息日、夜班差额、制服津贴、服务奖励假工资和 1990 年至 1993 年的第 13 个月工资。私人受访者,在其立场文件,[2] 驳回了请愿人的主张,称其仅充当后者的代理人以确保其在 Cat House 酒吧和餐厅的就业。因此,请愿人索赔的责任应由作为其直接雇主的 Cat House Bar 及其所有者承担。在 1995 年 5 月 31 日的决定中解决争议时,[3] 劳工仲裁员不理会私人被告的论点,即它只是请愿人的代理人,并得出结论:“因此,考虑到,被告 MASAGANA SECURITY SERVICE CORPORATION 和/或维克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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