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资格的规定指南[A.M. 99-7-07-SC]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7月20日
是。 No. 99-7-07-SC EN BANC [ A.M.第 99-7-07-SC 号,1999 年 7 月 20 日] 决议规定司法职位资格指南 每个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在开始履行其司法职能和履行其职责和责任之前,应接受并签署宣誓就职,并应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定向研讨会 - 讲习班并进行沉浸式课程。为防止有关司法职位资格的问题,包括获得初始补偿的权利,特此颁布以下准则:司法。新任命的法官必须在收到首席大法官的任命通知后十 (10) 天内宣誓就职。法官应向法院行政长官办公室 (OCA) 的行政服务办公室提供一份他的就职誓言副本。新任法官不能依前项规定宣誓就职时,应立即向首席大法官提出不能宣誓的书面说明,并告知首席大法官何时可以宣誓。 .任何决定拒绝其任命的司法机构法官职位的任命者应在收到任命通知后十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首席大法官该决定及其原因。迎新研讨会-工作坊所有 (1) 新的和原来的被任命者; (2) 已宣誓就职的初级法院法官应参加由菲律宾司法学院(PHILJA)举办的迎新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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