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S.C. JOHNSON AND SON, INC. 和上诉法院,答辩人。[G.R. 12710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6月25日
368菲尔。第388章第 127105 号,1999 年 6 月 25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S.C. JOHNSON AND SON, INC. 和上诉法院、被告。判决 GONZAGA-REYES,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旨在撤销上诉法院 1996 年 11 月 7 日在 CA-GR SP No. 40802 中作出的裁定税务上诉法院在 CTA 第 5136 号案件中的决定。税务上诉法院认定的先前事实没有争议,即:“[被申请人],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和经营的国内公司,签订了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庄臣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该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非居民外国公司,据此,[被告]被授予使用后者拥有的商标、专利和技术的权利包括制造、包装和分销协议所涵盖的产品的权利,并获得美国庄臣公司在管理、营销和生产方面的协助 上述许可协议已在技术转让中正式注册根据第 8064 号注册证书(Exh. “一个”)。对于商标或技术的使用,[被投诉人]有义务根据净销售额的百分比向美国庄臣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对[被投诉人]在该期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 25% 的预扣税涵盖 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总额为 P1,6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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