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I-FAMILY SAVINGS BANK,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2248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4月12日
386菲尔。第719章第 122480 号,2000 年 4 月 12 日] BPI-FAMILY SAVINGS BANK,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如果国家希望其纳税人在纳税时遵守公平和诚实的原则,那么它必须在退还超额付款时对自己采用相同的标准。在纳税人有权获得退税无可争议的情况下,国家不应援引技术手段保留不属于它的钱。任何人,甚至国家,都不应该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充实自己。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是一项复审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1995 年 3 月 31 日的裁决 [1] (CA) 在 CA-GR SP No. 34240 中确认了法院 1993 年 12 月 24 日的裁决[2]税务上诉 (CTA)。 CA 处理如下:“鉴于上述前提,特此驳回请愿书,理由是缺乏依据。”[3] 另一方面,CA 确认的 CTA 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特此驳回请愿人的退款要求,并因缺乏依据而驳回此复核申请。”[4] 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1995 年 11 月 8 日的 CA 决议 [5] 拒绝重新考虑。事实 本案事实由 CA 总结如下:“本案涉及金额为 P112,491 的退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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