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菲尔。 414第三师[G.R.第 123099 号,1999 年 2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CRISANTO OLIVER,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驳回这一上诉时,法院重申了以下原则: (1) 初审法院对证人及其证词可信度的评估有权得到极大尊重; (2)受害人性器官中存在精子不是证明强奸的必要条件; (三)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能力较弱,不能克服上诉人对犯罪人的肯定认定。 Crisanto Oliver 案就 1995 年 8 月 8 日阿尔拜利高地区审判法院 [2] 的判决 [1] 向本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判定他犯有强奸罪并判处他永久隐居。 1995 年 1 月 10 日,Erlinda G. Olivario 向 Ligao-Oas[3] 的第五市巡回审判法院 (MCTC) 提起诉讼,指控上诉人犯有强奸罪。 [4]在进行初步调查后,MCTC 于 1995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一项决议,认定“有足够的证据使人有充分理由相信 [r]ape xxx 的罪行已经发生并且被告可能有罪,因此,他必须受审。”[5] 据此,助理省检察官 Benigno L. Tolosa 向阿尔拜省 Ligao 地区审判法院(第二分庭)提交了一份信息,指控上诉人如下:“1995 年 1 月 8 日或前后,晚上8:00左右在B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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