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ADAME,被告上诉人。[G.R. 【第13300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1月29日
400菲尔。 173 EN BANC [ G.R.第 133007 号,2000 年 11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ADAME,被告上诉人。判决 MELO, J.:根据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47 条的授权,经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死刑法》)第 22 条修订,本法院被要求履行其对死亡进行审查的职责根据 1866 年总统令第 1 条,根据 1866 年总统令第 1 条,第一司法区地区审判法院第 2 分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名对被告上诉人判处以下刑罚: 1997 年 1 月 25 日或前后,下午 5:00 之间和下午 6:00,在 Barangay 站。罗莎,菲律宾阿布拉省班古德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一个未被授权持有枪支的人,当时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持有并射击 IRENEO P. JIMENEZ, JR ., 使用未经许可的自制 12 号霰弹枪(已回收),从而在所述受害者的胸部右侧造成枪伤,导致他立即死亡,对被冒犯方的继承人造成损害和偏见,并且在没有首先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菲律宾国家警察的枪支和爆炸物办公室持有或携带枪支的必要许可证或许可证。与 P.D. 第 1 节的规定相反。 1866 年,经修订。 (记录,第1页)《人民简报》中这样总结过往事实: 1997年1月25日,傍晚5时至6时左右,上诉人进入某某家院子。 Ireneo Jimenez,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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