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CARLITO BAWANG,被告上诉人。[G.R. 【第13194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0月05日
396菲尔。 311 EN BANC [ G.R.第 131942 号,2000 年 10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CARLITO BAWANG,原告上诉人。判决 YNARES-SANTIAGO, J.:乱伦强奸,例如父亲对自己女儿的强奸,是一种卑鄙和令人厌恶的罪行[1],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地。父亲对女儿犯下的野蛮强奸行为一次又一次地受到本法院的谴责。这个案子也不例外。 Carlito Bawang 在一份信息 [2] 中被指控强奸了他刚满十几岁的女儿,该信息声称 - 在 1995 年 9 月 19 日左右的早上,在北三宝颜的 Siayan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手持猎刀,受淫荡和不贞的欲望所驱使,并以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成功与一个人发生性关系。 MYRNA BAWANG,他 14 岁的女儿,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违反法律。在传讯时,被告在当事人律师的协助下提出“无罪”的抗辩。 [3]此后,案件就案情进行审理。经审判,法院作出判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特此判决认定被告 CARLITO BAWANG 犯有强奸罪,并根据 Sec. 11 R.A.第 7659 号通常被称为《死刑法》,修订了艺术。刑法第355条,判处死刑;并且,向申诉人 Myrna Bawang 支付 P50,000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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