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UEL MIRALLES,请愿人,VS。汉。 SERGIO F. GO,国家警察委员会主席;和 PABLO S. VILLANUEVA,受访者。[G.R. 13994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1月18日
402菲尔。 638 第三师 [ G.R.第 139943 号,2001 年 1 月 18 日] MANUEL MIRALLES,请愿人,VS。汉。 SERGIO F. GO,国家警察委员会主席;和 PABLO S. VILANUEVA,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行政机构的事实调查结果,特别是在上诉法院确认时,对本法院具有决定性。在本案中,请愿人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来证明上述规则的例外情况。提交本法院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2] (CA) 1999 年 5 月 25 日在 CA-GR SP No. 42477. CA 确认了国家警察委员会特别上诉委员会 (SAC-Napolcom) 的裁决,认定请愿人对严重的不当行为负有行政责任,并下令解雇他。 CA 裁定如下:“已考虑的前提,请愿书被驳回,没有宣布费用。” [3] 事实 CA 充分总结了以下事实:“1. 1977 年 12 月 7 日,一项行政投诉被提交给 NAPOLCOM 听证官办公室,指控请愿人 Manuel Miralles 犯有以下严重不当行为:`在 1977 年 10 月 19 日左右,在马尼拉奎松市,上述被告当时和那里故意这样做,非法和重罪,没有任何正当动机,并意图杀死巡逻员 NILO RESURRECION,袭击、袭击和伤害上述 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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