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菲尔。 637 二等队 [ G.R.第 146641-43 号,2002 年 11 月 1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ICA G. CUYUGAN,被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判决:上诉是 2000 年 12 月 20 日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17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95-7580、95-7581 和 95-7582 中的联合判决[1]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2 款 (d) 项定义和处罚的三项 estafa 罪名。初审法院裁定上诉人对每项 estafa 罪名无合理怀疑,并根据第 818 号法令判处她 30 年无期徒刑,并在第 95 号刑事案件中支付 172,000 披索的赔偿金。 7580;在第 95-7581 号刑事案件中被判处 30 年无期徒刑,并支付 P172,000 作为赔偿金;第 95-7582 号刑事案件中的 30 年无期徒刑和支付 P86,000 作为赔偿金。上诉人根据单独的信息受到指控,内容如下:刑事案件号 95-7580:1994 年 5 月 18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帕赛市,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 指名被告,Rica G. Cuyugan,以下列方式欺骗和欺骗私人原告 Norma Abagat:也就是说,被告意图诈骗,并且很清楚她在银行的账户已经关闭,然后故意、非法地这样做了并重罪地向私人投诉人开具以下支票:FEBTC Check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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