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菲尔。 166 EN BANC [ G.R.第 145449-50 号,2002 年 8 月 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CELSO MORFI,被告上诉人。依据 CURIAM 的决定:在本法院进行的自动审查是八打雁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 分庭在第 9739 和 9916 号刑事案件中作出的综合决定,认定被告上诉人 Celso Morfi 对两项罪名无合理怀疑有罪。强奸,并对他处以每项罪名的死刑,并命令他赔偿申诉人 Merry Jane Morfi 150,000.00 披索的精神和惩戒性损害赔偿。 [1]在第 9739 号刑事案件中,该信息指控上诉人犯有强奸罪,根据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A 条进行定义和处罚。第 8353 号,如下:“在 1998 年 5 月左右,晚上,在菲律宾八打雁省圣何塞市的 Barangay Banay-Banay 1 街,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指名的被告通过武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被告的女儿和十七 (17) 岁未成年人 Merry Jane R. Morfi 发生性关系,并违反她的意愿,并且同意。”[2] 第 9916 号刑事案件中的信息措辞类似,只是它声称犯罪发生在 1998 年 9 月 22 日凌晨。 [3]庭审期间,上诉人不认罪,因此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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