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申请人专员,VS。 JOSEFINA LEAL,答辩人。[G.R. 11345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8日
440菲尔。第477章第 113459 号,2002 年 11 月 18 日] 内部收入申请人专员,VS。 JOSEFINA LEAL,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ANDOVAL-GUTIERREZ, J.:根据第 1158 号总统令 [1](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 [简明税法])第 116 节,其中规定:“SEC. 116. 对证券交易商征收的百分比税;贷款投资者。 – 证券交易商应缴纳相当于其总收入百分之六 (6%) 的税款。贷款投资者应缴纳相当于其总收入百分之五(5%)的税款。” (强调补充)国税局局长,请愿人,于 1991 年 3 月 11 日发布了第 15-91 号税收备忘录令 (RMO),[2] 根据典当行的总收入,对贷款投资者征收 5% 的税,并要求所有调查国税局 (BIR) 的单位调查和评估贷款投资者的应缴税款。 RMO No. 15-91 的发布是请愿人评估当铺业务的性质类似于“贷款投资者”的一个分支,该术语在税法第 157 (u) 节中对此作出了定义:“ (u) 放贷投资者包括所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放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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