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菲尔。第882章第 142936 号,2002 年 4 月 17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国家糖业开发公司,请愿人,VS.安德拉达电气工程公司,受访者。决定 PANGANIBAN, J.:基本规则是公司具有独立于拥有它的个人和实体的法人资格。只有当公司面纱被用来掩护欺诈、为犯罪辩护、为错误辩护、破坏公共便利、隔离恶意或使不公正现象长期存在时,才能揭开公司面纱。因此,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获得了邦板牙糖厂 (PASUMIL) 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这些资产早前已被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 在公开拍卖中止赎并购买。 ),不会使 PNB 对 PASUMIL 对被告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我们面前的案件陈述是一份复审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2000 年 4 月 17 日的裁决 [1] 在 CA-GR CV No. 57610 中提出异议。被质疑裁决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特此确认上诉的判决。” [2] 事实 上诉法院将案件的事实前因总结如下: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存在和运营,办公室和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奎松市 Del Monte [A]venue 号 794-812 号,而被告 [此处为申请人] 菲律宾国家银行(此处指作为PNB),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织、存在和运营的半政府公司,其办事处和主要营业地点位于Sta. Escolta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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