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菲尔。 64 二级 [ G.R.第 202050 号,2016 年 7 月 25 日] 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和 PNOC 船坞工程公司,请愿人,VS。吉宝菲律宾控股有限公司,答辩人。判决 BRION, J.:向法院提出复审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交的复审申请,对上诉法院 2011 年 12 月 19 日[1] 的决定和 2012 年 5 月 14 日[2] 的决议提出上诉(CA) 在 CA-GR CV 编号 86830。这些受到攻击的 CA 裁决在 2006 年 1 月 12 日[3] 的地区审判法院(八打雁市的 RTQ,第 84 分庭,民事案件编号 7364 中)的决定中得到确认。事实 1976 年租赁协议和选择权购买 大约 40 年前或 1976 年 8 月 6 日,被告吉宝菲律宾控股公司[4](吉宝)与吕宋装卸公司(Lusteveco)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5](该协议),占地 11 公顷位于八打雁省 Bauan。租期为 25 年,代价为 P210 万。[6] Lusteveco 可以选择将租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吉宝的股权。 [7 ] 在 25 年的 Jease 期结束时,吉宝获得了“购买[8] P4 土地的坚定和绝对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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