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洲销售中心公司和谭重林,请愿者,VS。上诉法院和 BANCASIA 金融和投资公司,受访者。[G.R. 10577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4月25日
431菲尔。 293 第三师 [G.R.第 105774 号,2002 年 4 月 25 日] 大亚洲销售中心公司和谭重林,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BANCASIA 金融和投资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民事诉讼修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2] 在 CA-G.R. 中 1992 年 6 月 9 日的裁决[1] 提出的复审请求。 CV 第 20167 号。上诉法院确认了 1988 年 1 月 26 日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52 分庭 [4] 的裁决[3],命令请愿人 Great Asian Sales Centre Corporation(简称“Great Asian”)和 Tan崇林团结一致地向被申请人 Bancasia Finance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Bancasia”)支付 P1,042,005.00 的金额。上诉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对利息和诉讼费用的裁决,但删除了对律师费的裁决。概况 Great Asian 从事购买和销售一般商品,尤其是家用电器的业务。 1981 年 3 月 17 日,Great Asian 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决议,授权其财务主管兼总经理 Arsenio Lim Piat, Jr.(简称“Arsenio”)从 Bancasia 获得一笔不超过 P1 的贷款。...
大亚洲销售中心公司和谭重林,请愿者,VS。上诉法院和 BANCASIA 金融和投资公司,受访者。[G.R. 105774号】pdf预览版
大亚洲销售中心公司和谭重林,请愿者,VS。上诉法院和 BANCASIA 金融和投资公司,受访者。[G.R. 105774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