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保险公司,请愿人,VS。殿下。上诉法院和 TKC 营销公司,受访者。[G.R. 11959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3月20日
336菲尔。第977章第 119599 号,1997 年 3 月 20 日] 马来亚保险公司,请愿人,VS。殿下。上诉法院和 TKC 营销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ROMERO, J.:在这份要求复审的请愿书中,CA-G.R. 上诉法院的决定受到攻击。第 43023[1] 号,确认了宿务地区初审法院第 15 分庭的判决,并稍作修改。私人被告 TKC Marketing Corp. 是约 3,189.171 公吨豆粕的所有人/收货人,该豆粕装载于于 1989 年 9 月 8 日左右登上 MV Al Kaziemah 船,从巴西里奥德尔格兰德港前往马尼拉港。请愿人马来亚保险公司为上述货物投保损失风险,并为此签发了两 (2) 份海运货物保单号 M/LP 97800305,金额为 P18,986,902.45 和 M/LP 97800306,金额为 P1,195,005.45,均在 9 月1989 年 1989 年 9 月 11 日,该船在前往马尼拉的途中停靠在南非德班,但由于涉及所有权和占有问题的诉讼,民政当局将其逮捕并扣留。因此,私人应诉人于 1989 年 10 月 4 日通知请愿人该船被扣,并就未交付货物提出正式索赔,金额为 916,886.66 美元,相当于保单上的等值美元。私人应诉人同样寻求请愿人协助处理货物。呈请人回答说,民政当局扣留船只不是保单所涵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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