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菲尔。第438章第 135053 号,2002 年 3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 VS。本杰明·加尔维斯,上诉人。 PANGANIBAN, J. 判决:初审法院在接受涉及死罪的案件中的有罪答辩时,应认真遵守判例和法院规则规定的强制性程序。毫无疑问,被告可能误解了指控的性质及其后果。否则,请求将被搁置,因为是不经意间提出的。自动审查的案例是 1998 年 7 月 30 日,新比斯开省 Bayombong 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27 分庭)在第 3299 号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1],判定 Benjamin Galvez 犯有合格的强奸罪并判处他死刑.被攻击的决定如下:“因此,认定被告人 Benjamin Galvez y Domingo 对自己的女儿(在强奸时 16 岁)犯有强奸罪,并无合理怀疑,特此判处他注射死刑;向受害者支付 P50,000.00 作为民事赔偿并支付诉讼费用。”[2] 事实在其摘要中,[3] 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以下事实叙述:“克里斯蒂娜加尔维斯出生于 1981 年 5 月 10 日。她和她的父亲本杰明·加尔维斯(本案的上诉人)以及她的五 (5) 个兄弟姐妹一起居住在新比斯开省巴加巴格的 Tuao South。 “1997 年 4 月第三周的某个时候,大约晚上 6 点钟,当时十六 (16) 岁的克里斯蒂娜和她最小的妹妹梅洛温并排睡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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