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菲尔。 625 第三师 [ G.R.第 152285 号,2003 年 10 月 24 日]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何塞·奥贝索,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控方有责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每一次定罪都必须建立在人民证据的力量上,而不是建立在辩护的弱点上。我们面前的案件是对宿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18 分庭)2001 年 6 月 19 日判决[1] 在刑事案件编号 CBU-49812 中判决 Jose Obeso 绑架和严重非法拘留的上诉.该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事实和情况,根据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7 条,被告何塞·奥贝索被认定犯有绑架罪和严重非法拘留罪,并无合理怀疑。特此处以 RECLUSION PERPETUA 的处罚,并附带法律的附加处罚;赔偿受害者 P50,000.00 的损害赔偿金并支付费用。”[2] 在 2 月 23 日的信息[3] 中, 1999 年,上诉人被指控如下:“大约在 1998 年 12 月 9 日下午 3:00 左右,或多或少,在 Sitio Ilang-Ilang, Barangay Lagtang, Talisay 省, 省菲律宾宿务,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个人,无合法权限,目的是拘留受害者或剥夺其自由,未成年人,三 (3) 岁委员会的时间犯罪行为和女性在未经受害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绑架、拘留或剥夺受害人 Lilibeth Cabriana 的自由,造成后者的损害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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