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务保险系统 (GSIS),请愿人,VS。 PHILIPPINE VILLAGE HOTEL, INC.,受访者。[G.R. 15092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21日
482菲尔。 47 第三分区 [ G.R.第 150922 号,2004 年 9 月 21 日] 政府服务保险系统 (GSIS),请愿人,VS。菲律宾村酒店,INC.,受访者。决定 PANGANIBAN, J.:基本的规则是,部分简易判决是中间命令,因为它不能完全和最终处理诉讼。下面的案件被不必要地拖延是由于申请人本身在选择补救措施上的错误。它不能将延误归咎于上诉法院,因为后者只是遵循了适当的程序,因此不能有过错。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1 年 7 月 24 日的裁决[2] 和 2001 年 11 月 22 日的决议[3] 提出质疑CA-GR CV No. 61355。 被攻击的决定如下:“因此,在考虑前提的情况下,本法院在不影响的情况下驳回上诉。”[4] 被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事实 上诉法院将先前的事实总结如下:“x x x。 [被诉人] Philippine Village Hotel, Inc. (PVHI) 有几个未结清账户,总额达 1.52 亿披索,支持 [请愿人] 政府服务保险系统 (GSIS)。由于 PVHI 拖欠其每月摊销,[请愿人] 于 1987 年 4 月 23 日向帕赛市治安官提交了单独的申请,要求对担保上述义务的抵押贷款进行法外止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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