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VS。 NICODEMO MINON 别名“BOYET”和“NICK”,上诉人。[G.R.编号 148397-40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07日
477菲尔。 790 EN BANC [ G.R.第 148397-400 号,2004 年 7 月 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VS。 NICODEMO MINON 别名“BOYET”和“NICK”,上诉人。决定 TINGA, J:摆在我们面前的自动审查是地区审判法院 XLII 分庭的决定,Pinamalayan,Oriental Mindoro[1],裁定被告上诉人 Nicodemo Minon[2] 犯有三 (3) 项合格强奸罪,并判处他三(3)次死刑;连同法律规定的附加处罚,并赔偿受害者 Elizabeth 和 Eloisa Miñon 各 P50,000 披索,在破产的情况下不附加监禁;并支付费用。最初针对被告上诉人提交的四 (4) 份单独信息均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提交,指控如下: 刑事案件编号 P-5795:“1994 年 9 月 10 日左右,在 Sitio Cogonan, barangay Conrazon, 菲律宾东民都洛省 Bansud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故意地,违反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名 11 岁的女孩和被告的表妹 Maribeth Minon 发生性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与 RPC 中关于 RA7659 的第 335 条相反。”[3] 第 5796 号刑事案件:“在 1995 年 3 月 25 日左右,在 Sitio Cogonan, barangay Conrazon, barangay Conrazon, Bansud, Province of Bansud, Province of Bansud菲律宾东民都洛,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性交与一名 15 岁的女孩和被告的表妹 Elizabeth Minon 一起,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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