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LIPINO TELEPHONE CORPORATION,请愿人,vs. Delfino TECSON,被诉人。[G.R. 15696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07日
472菲尔。第411章第 156966 号,2004 年 5 月 7 日] PILIPINO TELEPHONE CORPORATION,请愿人,与 DELFINO TECSON,被告。 D E C I S I O N VITUG, J.:总的来说,事实是无可争议的。在 1996 年的不同日期,Delfino C. Tecson 向申请人 Pilipino Telephone Corporation (PILTEL) 申请了六 (6) 部手机订阅,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电信业务的公司,这些申请分别由六家移动服务公司批准和覆盖协议。 2001 年 4 月 5 日,被申请人向北拉瑙伊利甘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对请愿人的“金钱和损害赔偿金”的控诉。请愿人以诉讼地点不当为由请求驳回投诉,理由是移动服务协议中的一项共同规定,大意是: PLTEL 和订户应在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的适当法院。订户特此明确放弃任何其他场所。”[1] 在 2001 年 8 月 15 日的命令中,北拉瑙伊利甘市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驳回动议,并要求其在收到后 15 天内提交答复其中。请愿人皮特尔通过挂号信提出了重新考虑初审法院命令的动议。在随后的 2001 年 10 月 8 日的命令中,初审法院驳回了重新考虑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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