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ILO SORREDA,请愿人,VS。剑桥电子公司,[1] 受访者。[G.R. 17292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1日
626菲尔。 149 第三分区 [ G.R.第 172927 号,2010 年 2 月 11 日] RONILO SORREDA,请愿人,VS。剑桥电子公司,[1] 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本请愿书[2] 旨在推翻和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05 年 5 月 26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 [3]。 SP No. 77303 及其拒绝复议的决议。 [4] CA 在 NLRC NCR CA No. 028156-01 中确认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 的决议[5],宣布请愿人 Ronilo Sorreda 不是被告剑桥电子公司的正式雇员。 1999 年 5 月 8 日,请愿人被被申请人聘为技术员,为期 5 个月,最低工资。 [6]工作五周后(1999 年 6 月 15 日),请愿人遇到了一起事故,他的左臂被机器压伤,不得不截肢。 [7]请愿人声称,在他出院后不久,被诉公司的工作人员叫他与他的同居妻子、父亲和表弟会面。在那里,只要公司存在并且一旦他完全从伤病中恢复,他就可以在公司作为正式员工获得一席之地。 1999年9月,上访人伤愈后,报到上班。鉴于他的五个月合同到期,他们没有给他工作,而是让他签署了一份辞职备忘录,以正式从公司离职。 1999 年 11 月 16 日,请愿人向 Cavite 达斯马里尼亚斯 NLRC 的区域仲裁处提出申诉[8],指控非法解雇(后来改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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