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武装部队和警察储蓄贷款协会 (AFPSLAI),受访者。[G.R.不。 15326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3日
499菲尔。 770 第一师 [ G.R.不。 153267, June 23, 200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汉。上诉法院和武装部队和警察储蓄贷款协会 (AFPSLAI),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上诉法院于 2001 年 11 月 23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供审查。 SP No. 65740,确认了 2000 年 8 月 25 日和 2001 年 4 月 17 日的命令[2],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16 分庭驳回了请愿人关于驳回由私人受访者。同样受到质疑的是上诉法院 2002 年 4 月 24 日的决议[3],驳回了请愿人重新考虑上述决定的动议。上诉法院总结的既往事实如下: 1996 年 9 月 24 日,私人被告武装部队和警察储蓄贷款协会(AFPSLAI)向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一笔款项。 (CBC) 与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16 分庭。在其答复中,[4] 请愿人承认是投诉的主题 Home Notes 的注册所有者。这些是为一家名为 Fund Centrum Finance, Inc. (FCFI) 的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被出售、转让和分配给私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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