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YCE CORPORATION(原 PRYCE PROPERTIES CORPORATION),请愿人,VS。菲律宾娱乐和游戏公司,受访者。[G.R.不。 15748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06日
497菲尔。 490 第三师 [ G.R.不。 157480, May 06, 2005 ] PRYCE CORPORATION(原 PRYCE PROPERTIES CORPORATION),请愿人,VS。菲律宾娱乐和游戏公司,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法律上,合同的终止并不等同于其撤销。当协议终止时,它被视为在开始时有效。在终止之前,合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各方有义务遵守其规定。但是,当它被撤销时,它被认为不存在,并且当事人恢复到他们之前的状态。因此,收到的利益相互归还。终止的后果可以由合同预期和规定。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道德、良好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法院应予以尊重。司法机关无权订立或修改合同;它也不能将当事人从不利的规定中解救出来。但是,法院有权减少双方同意的不公正或不合情理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处罚。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51629 及其 3 月的 2002 年 5 月 22 日裁决[2] 提出异议2003 年第 4 号决议[3] 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被诉判决如下:“鉴于上述情况,特此判决如下: (一)民事案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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