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BU SALVAGE CORPORATION,请愿人,VS。菲律宾家庭保险公司,受访者。[G.R.不。 150403]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5日
541菲尔。 641 第一师 [ G.R.不。 150403,2007 年 1 月 25 日] CEBU SALVAGE CORPORATION,请愿人,VS。菲律宾家庭保险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承运人是否可以对因不属于其拥有的船舶沉没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这是法院在本请求复核复审申请中提出的问题,该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案中 2001 年 3 月 16 日的决定[2] 和 2001 年 9 月 17 日的决议[3] 提出了质疑。 CV No. 40473 反过来又确认了 1989 年 12 月 27 日的决定[4] 区域审判法院 (RTC), Branch 145, Makati, Metro Manila。[5]相关事实如下。 1984 年 11 月 12 日,请愿人 Cebu Salvage Corporation(作为承运人)和 Maria Cristina Chemicals Industries, Inc. [MCCII](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6],其中请愿人装载 800 至 1,100 公吨石英石英在 M/T Espiritu Santo[7] 上在 Ayungon, Negros Occidental 上运输和卸货到 Misamis Oriental 的 Tagoloan 到收货人 Ferrochrome Phils., Inc.[8]根据合同,1984 年 12 月 23 日,请愿人在第二天离开 Ayungon 前往 Tagoloan 的 M/T Espiritu Santo 号上接收并装载了 1,100 公吨石英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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