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OS B. DE GUZMAN,请愿人,VS。 TOYOTA CUBAO, INC.,受访者。[G.R.不。 14148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9日
538菲尔。 258 第二师 [ G.R.不。 141480,2006 年 11 月 29 日] CARLOS B. DE GUZMAN,请愿人,VS。 TOYOTA CUBAO, INC.,被告。 AZCUNA, J. 决定: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要求撤销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1999 年 9 月 9 日的命令,[1], 105 分局驳回了请愿人 Carlos B. De Guzman 对被申请人 Toyota Cubao, Inc. 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1997 年 11 月 27 日,请愿人从被申请人那里购买了一辆全新的白色 Toyota Hi-Lux 2.4 SS 双驾驶室汽车,1996型号,金额为 P508,000。请愿人支付了 P152,400 的首付,剩余的 P355,600 的余额将在 36 个月内以 54% 的利息支付。两天后,车辆被交付给申请人。 1998 年 10 月 18 日,请愿人要求更换车辆的发动机,因为它在大雨中穿过马科斯高速公路后出现裂缝。请愿人声称,被告应根据默示保证将发动机更换为新发动机。被投诉人反驳说,所谓的发动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1999 年 4 月 20 日,请愿人向 RTC 提出了针对被告的损害赔偿申诉[2]。被申请人驳回本案的理由是,根据民法第 1571 条,请愿人的诉因已规定,因为该案件是自车辆出售和/或交付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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