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菲尔。 154 第一师 [ G.R.不。 147477,2006 年 6 月 27 日] HERMENEGILDO M. TRINIDAD,请愿人,VS。 ESTRELLA ACAPULC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向本法院提出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A-G.R. 2001 年 2 月 16 日颁布的 CV 42518 号,确认了 1992 年 3 月 23 日宿务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6 分庭的判决[2]。事实如下: 1991 年 5 月 6 日,被申请人Estrella Acapulco 向 RTC 提出申诉,要求取消她为请愿人 Hermenegildo M. Trinidad 所做的销售。她声称: 1991 年 2 月的某个时候,某个 Primitivo Cañete 要求她以 P580,000.00 的价格出售一辆梅赛德斯奔驰。 Cañete 还表示,如果被告自己买车,Cañete 愿意以 P500,000.00 的价格出售。原告向被告借了两天的车,但原告没有按承诺归还汽车,而是告诉被告以 P500,000.00 比索从 Cañete 购买汽车,原告将在原告从达沃返回后向被告付款。按照请愿人的指示,答辩人要求 Cañete 以 P500,000.00 披索的价格签署一份以答辩人为受益人的汽车销售契约,答辩人为此开出了三张有利于 Cañete 的支票。此后,即使请愿人没有向她支付任何出售对价,被申请人也为请愿人签署了一份出售契约。...
HERMENEGILDO M. 特立尼达,请愿人,VS。 STAR ACAPULCO,受访者。[G.R.不。 147477]pdf预览版HERMENEGILDO M. 特立尼达,请愿人,VS。 STAR ACAPULCO,受访者。[G.R.不。 14747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