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EDGARDO BARCENA Y POCA,上诉人。不。 16873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6日
517菲尔。第731章不。 168737,2006 年 2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EDGARDO BARCENA Y POCA,上诉人。每个 CURIAM 的决定:自动审查是 CA-G.R. 中上诉法院的决定 [1]。 CR-H.C. 2005 年 5 月 31 日第 00770 号,确认了南伊罗戈州纳尔瓦坎地区审判法院 Crim 第 22 分庭的判决[2]。第 1952-N 号案件认定上诉人 Edgardo Barcena 犯有符合条件的强奸罪,并判处他死刑,并赔偿受害者 P75,000.00 和 P50,000.00 的精神损害赔偿。上诉人 Barcena 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并根据经第 7659 号共和国法 (RA) 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对其进行了定义和处罚,其中的信息如下: 被冒犯的一方向市政府提出宣誓申诉后,签署的省检察官巡回审判法院,指控 Edgardo Barcena Y Poca 犯有强奸罪,根据经修订的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对其进行定义和处罚,其行为如下: 1997 年 4 月 10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南伊罗戈省纳尔瓦坎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是受害者 Estrella Cabida Y Delos Santos 的母亲 Nenita Barcena 的普通法配偶,那时和那里,通过武力和恐吓,违背后者的意愿和同意,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15 岁的未成年人 Estrella Cabida Y Delos Santos 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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