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5菲尔。第554章不。 172467,2007 年 7 月 30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BOYET SANCHEZ Y BUNDALIAN,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向本法院提出上诉,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5 年 12 月 7 日的裁决[1]提出上诉。 CR-H.C.第 00164 号,确认地方审判法院在第 02-1854 号刑事案件中对 Boyet Sanchez y Bundalian(上诉人)的定罪。初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 第 II 条第 5 节,该法对销售任何危险药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在 2002 年 7 月 10 日的一份信息中,上诉人被指控如下: 2002 年 7 月 8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卡蒂市,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地方,上述被告,没有被合法授权拥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且没有必要的处方,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销售、分销和运输零点零二 (0.02) 克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一种受管制药物,对价 Php100.00 .违反法律[2]经传讯,上诉人不认罪。在审判期间,控方证人就以下事实作证: 根据资产的提示,一个由 PO2 Angelo Aguas、PO2 Vicente Barrameda、PO2 Rodrigo Igno (Igno) 和 PO1 Rey Memoracion (Memoracion) 组成的团队成立由 P/In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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