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ARDO GULMATICO Y BRIGATA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4629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5日
562菲尔。 78 第三师 [ G.R.第 146296 号,2007 年 10 月 15 日] EDUARDO GULMATICO Y BRIGATA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NACHURA, J.:在本法院之前,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以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2000 年 7 月 31 日的判决[2],该判决确认1999 年 4 月 16 日,巴伦苏埃拉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裁决 [3] 判定请愿人 Eduardo Gulmatico(请愿人)犯有抢劫罪,修改后的结论是证明的重罪是盗窃。事实请愿人在 1997 年 1 月 2 日的一份信息中被指控犯有抢劫罪,其内容如下: 1996 年 12 月 31 日或前后,在马尼拉大都会巴伦苏埃拉,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 被指名的被告,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武力,即在主人不知情和不同意的情况下破门而入,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拿走、抢劫和带走一个人(1) 价值 P8,000.00 的 AIWA VHS、价值 P3,000.00 的一 (1) 辆 BL Rayban、价值 P1,200.00 的金项链一 (1) 个、价值 P1,400.00 的一 (1) 台富士相机和一 (1) 个皮革钱包用属于一个 REBECCA HUERVA-LIPAYCO 的 P100.00 现金,对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和损害总计 P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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