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FLORENCIA D. SEALANA-ABBU,主审法官,卡加延德奥罗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庭,原告,VS。 DOREZA LAURENCIANA-HURAÑO 和 PAULEEN SUBIDO,法院速记员,卡加延德奥罗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局,答辩人。不。 P-05-209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8日
558菲尔。 24 第一组 [ 上午不。 P-05-2091,2007 年 8 月 28 日] FLORENCIA D. SEALANA-ABBU 法官,卡加延德奥罗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庭主审法官,原告,VS。 DOREZA LAURENCIANA-HURAÑO 和 PAULEEN SUBIDO,法院速记员,卡加延德奥罗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庭,被告。 R E S O L U T I O N CORONA, J.:本行政案件要求对卡加延德奥罗市第 17 分局地区审判法庭 (RTC) 的法庭速记员 Doreza Laurenciana-Huraño 和 Pauleen A. Subido 提出任务,以判定其不道德行为。原告法官 Florencia D. Sealana-Abbu 是 RTC Cagayan de Oro 市第 17 分庭的主审法官,针对她的萨拉的法庭速记员提起了此案。 [1]她表示,受访者 Huraño 与 PO3 Leo Huraño 结婚,而受访者 Subido 是单身汉。他们经常一起吃午饭或吃零食。他们还经常一起加班。投诉人注意到了这些事情,但即使被投诉人的异常亲密成为法院工作人员中令人讨厌的谣言的主题,也没有看到其中的恶意。此后一段时间,PO3 Huraño 就被诉人 Huraño 与他分开的计划向投诉人寻求建议。投诉人作为配偶 Huraño 婚礼的赞助人之一,与配偶交谈并劝告他们挽救他们长达 2 年的婚姻。尽管如此,受访者 Huraño 还是按照她的计划离开了她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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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法官 LYLIHA AQUINO,马尼拉地区法院,24 分庭,被告。是。不。 RTJ-15-2414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拉尔夫·李法官,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83 分庭,被告。是。不。 RTJ-15-2415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法官 ROMMEL BAYBAY,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132 分庭,被告。是。不。 RTJ-15-2416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MARINO RUBIA 法官,拉古纳 BIÑAN 地区审判法院,24 分庭,答辩人。[A.M.不。 RTJ-15-2413]卡加延德奥罗市 38 号米萨米斯东方分院地区审判法院[杂案编号。 2012-062]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汉。 TIRING A. ASAALI,主审法官,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17,三宝颜市,答辩人。[A.M. [编号RTJ-06-1991]阁楼。 LETICIA E. ALAL,投诉人,VS。宿务市第 10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主审法官 SOLIVER C. PERAS;法官 SIMEON P. DUMDUM, JR.,主审法官,地区审判法院,第 7 分庭,宿务市; GENEROSA C LABRA 法官,主审法官,地区审判法院,23 分庭,宿务市; JEOFFREY S. JOAQUINO, 第七区法院书记员, 地区审判法院, 法院书记员办公室, 宿务市; EL CID R. CABALLES, 四世警长, 地区审判法庭, 法院书记官办公室, 宿务市, 福尔图纳托 T. Viovicente, JR., 四世警长, 地区审判法庭, 宿务市第 10 分庭, 受访者。[A.M.编号 RTJ-11-2283(原 OCA I.P.I. 编号 10-3478-RTJ)]SHIRLEY C. RUIZ,投诉人,VS。法官 ROLINDO D. BELDIA, JR.,地区审判法庭,57 分庭,圣卡洛斯市,西内格罗斯,[区域审判法庭助理法官,272 分庭,马里基纳市,] 应诉人。不。 [RTJ-02-1731]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汉。菲利普 G. 萨尔瓦多 主审法官,LAOAG 市地区审判法院,ILOCOS NORTE,第 13 分庭,代理主审法官,BATAC 市地区审判法院,ILOCOS NORTE,第 17 分庭,被告。[A.M.编号 RTJ-19-2562(原 A.M. 编号 18-10-234-RTC)]JEOFFRE W. ACEBIDO 法官,地区审判法院,41 分庭,卡加延德奥罗市,原告,VS。 LUDYCISSA A. HALASAN,法院速记员 III 和 JOEL A. LARGO,公用事业工人 I,地区审判法院,41 分庭,卡加延德奥罗市,受访者。 M. No. P-10-2803]LORETO D. DE LA VICTORIA 法官,原告,VS。汉。 LEOPOLDO V. CAÑETE[*],曾任宿务市第 6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分庭书记,现为拉普拉普市第 27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法官,和 TEOFILO M. MENDEZ,前法院翻译员,同法院,受访者。[上午编号 P-01-1486]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马克西莫法官 G.W. PADERANGA,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38,MISAMIS ORIENTAL,卡加延德奥罗市,答辩人。[A.M.不。 RTJ-01-1660(与 G.R. NO. 139519 相关)]调查法官 Jaime E. CONTRERAS,地区审判法院,25 分庭,纳加市,原告,VS。 PATRICIA DE LEON,三世书记,长城地区审判法院书记官办公室; EDGAR HUFANCIA,长官•,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21,NAGA 市; EDGAR SURTIDA IV,•• 地方法院四世警长,长城 25 分庭;和 PELAGIO J. PAPA, JR., SHERIFF•, 法院书记官办公室, 区域审判法院, NAGA CITY, 受访者。[A.M.编号 P-15-3400(原 OCA IPI 编号 12-389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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