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菲尔。 34 第一师 [ G.R. 2007年2月2日第14349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多洛雷斯·帕迪拉,答辩人。 GARCIA, J. 决定:通过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请愿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BC) 寻求撤销和撤销上诉法院 2000 年 1 月 26 日的决议[1]( CA),正如其在 2000 年 6 月 2 日的决议中所重申的,[2] 在 CA-GR 中否认和驳回 CBC 的 Certiorari 申请(以及为发布限制令/初步禁令的祈祷) SP No. 55795,题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Hon. Jose R. Bautista 以地区审判法院首席法官的身份,马卡蒂市第 136 分庭和 Dolores Padilla,因请愿人未遵守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3 条第 46 条的要求,经修正。事实:1997 年 12 月 22 日,在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私人被告多洛雷斯·帕迪拉 (Dolores Padilla) 在卡加延 (Tuguegarao) 的请愿人分行有一个支票账户,他向卡加延 (Cagayan) 提起诉讼 [3]对呈请人的损害赔偿。在她的诉状中,作为第 97-3020 号民事案件并被抽奖到现在法院第 136 分局,帕迪拉作为原告,声称对请愿人采取以下行动的原因是:从她的经常账户号码中错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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