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MENG TAM,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 【第21405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5日
765菲尔。第979章第三师No. 214054, August 05, 2015 ] NG MENG TAM, REITTIONER, 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判决 VILLARAMA, JR., J.:在本法院之前,地区审判法院 (RTC) 通过请愿书[1] 直接诉诸司法宣誓书规则 (JAR) 第 5[2] 条是否适用的问题敌对或不利的证人。请愿书旨在撤销并搁置 2014 年 5 月 28 日[3] 和 2014 年 8 月 27 日[4] RTC,第 139 分部,马卡蒂市民事案件编号 08-1028 的命令。本案源于中国银行(China Bank)于 2008 年 12 月某个时候对 Ever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Company Inc.(Ever)、Go Tong、Vicente Go、George Go 和请愿人 Ng Meng Tam 的继承人提起的催收诉讼。 中国银行声称它向 Ever 提供了一笔金额为 P5,532,331.63 的贷款。据称,这笔贷款得到了 Vicente、George 和请愿人为其有利的两份担保协议的支持,每份担保协议为 P5,000,000.00,日期分别为 1993 年 12 月 9 日和 1995 年 5 月 3 日。当 Ever 拖欠付款时,中国银行向 George、Vicente 和请愿人集体发送了催款函。这些要求没有得到答复。中国银行提起催收申诉,备案号为民事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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