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章509 第二师 [ G.R. 2015年7月1日第20411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马尼拉市财务主管,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在本法院面前,请愿人中国银行 (CBC) 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2012 年 4 月 17 日的判决[2] 和 10 月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2012 年 18 月 18 日决议[3],在 CTA EB 案件编号 738 中确认了 2010 年 10 月 1 日的决定[4] 和 2011 年 2 月 22 日的决议[5]税务上诉法院第三分庭(CTA Division)在 CTA AC No. 66 中。通过被驳回的裁决,请愿人 CBC 要求被告马尼拉市财务主管(市财务主管)退还 P154,398.50第 7988[7] 和 8011[8] 号法令第 21[6] 条被驳回。 CTA 部门记录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 2007 年 1 月,根据被诉人 CBC 的 Sto 报告的收入。 Cristo Branch, Binondo, Manila, 金额为 P34,310,777.34,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被申请人 CBC 被申请人马尼拉市财务主管评估为 P267,128.70,包括当地营业税、营业执照和其他费用2007 纳税年度,细分如下: 详情 税费折扣金额 Coml 银行 P102,932 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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