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菲尔。 1 二级 [ G.R.不。 147295,2007 年 2 月 16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ACESITE(菲律宾)酒店公司,受访者。判决 VELASCO, JR., J.: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2000 年 11 月 17 日的判决[2] 提出异议在 CA-GR SP No. 56816,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2000 年 1 月 3 日在 CTA 案件第 5645 号题为 Acesite (Philippines) Hotel Corporation v. The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for Refund of VAT Payments 中的裁决[3] .事实 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因此: Acesite 是马尼拉联合国大道沿线的马尼拉馆假日酒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它将酒店场地的 6,768.53 平方米出租给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 [以下简称 PAGCOR] 用于赌场运营。它还通过酒店的餐厅为 PAGCOR 的赌场顾客提供食品和饮料。在 1997 年 1 月(原文如此)96 至 1997 年 4 月期间,Acesite 在上述期间从其租金收入和向 PAGCOR 销售食品和饮料中产生的增值税总额为 P30,152,892.02。 Acesite 试图通过将上述税款纳入 PAGCOR 评估的金额中来将上述税款转移给 PAGCOR,但后者因其免税地位而拒绝缴纳税款。...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ACESITE(菲律宾)酒店公司,受访者。[G.R.不。 147295]pdf预览版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ACESITE(菲律宾)酒店公司,受访者。[G.R.不。 14729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