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纳尔逊阿拉兹,上诉人。[G.R. 18369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4日
591菲尔。 128 第一师 [ G.R.第 183696 号,2008 年 10 月 24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纳尔逊阿拉兹,上诉人。 R E S O L U T I O N CARPIO, J.: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7 年 11 月 23 日裁决[1] 的上诉。 CR-H.C.第 02357 号。上诉法院确认了 2006 年 6 月 15 日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2],分庭 63,Calabanga,Camarines Sur,在刑事案件号 RTC'04-907 中裁定上诉人 Nelson Arraz 有罪,排除合理怀疑符合条件的强奸,修改为 (1) 将死刑减为无假释资格的无期徒刑; (2) 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惩戒性赔偿金分别减至 P50,000 和 P25,000。检方指控上诉人强奸了他 14 岁的侄女,其内容如下: 2003 年 4 月 20 日左右,凌晨 3 点左右,在 Sitio Libtong, Barangay Lupi, Tinambac, Camarines Sur,菲律宾,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故意、非法和重罪通过武力和恐吓与她的 [原文如此] 侄女 [AAA],[3] 十四岁,违背她的意愿,对她的伤害和偏见。犯罪行为伴随以下加重/符合条件的情节: 受害人未满十八岁,犯罪人是第三民事等级内的血缘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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