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菲尔。 657 第三师[G.R.第 157660 号,2008 年 8 月 29 日] ELIGIO P. MALLARI,申请人,菲律宾银行储蓄抵押贷款银行,答辩人。 AUSTRIA-MARTINEZ, J. 的决定:这解决了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推翻上诉法院 (CA) 2003 年 3 月 14 日的决定[1],驳回由 Eligio P. Mallari(请愿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事前事实如下。请愿人从 Banco Filipino Savings and Mortgage Bank(被申请人)获得了一笔贷款,作为担保,他在 Pampanga 的一块土地上签署了一份抵押契约。因未偿还贷款,被申请人法外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被申请人是公开拍卖的最高出价者,并于1999年5月20日在标的财产的所有权上注明对其有利的销售证明。申请人未能在5月20日到期的赎回期内赎回该物业, 2000。然后,被申请人合并了其对止赎财产的所有权。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证书被取消,并于 2000 年 8 月 30 日以被申请人的名义签发了一份新的。此后,2001 年 1 月 18 日,被申请人向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交了单方面申请根据第 3135 号法令签发占有令。 2001 年 3 月 22 日,请愿人提出驳回/反对请愿的动议,声称当事方之间仍有未决诉讼要求宣布法外止赎无效最早于 2000 年 5 月 16 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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