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配偶 REYNALDO 和 VICTORIA ROYECA,受访者。[G.R. 17666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1日
581菲尔。 188 第三师 [ G.R.第 176664 号,2008 年 7 月 21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配偶 REYNALDO 和 VICTORIA ROYECA,受访者。 NACHURA, J. 裁决: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 寻求对上诉法院 (CA) 2006 年 7 月 12 日的裁决 [1] 和 2007 年 2 月 13 日的决议 [2] 进行复审,该裁决驳回了其申诉请求赔偿和损害赔偿,并同意被诉人的损害赔偿反诉。本案源于以下无可争议的事实: 1993 年 8 月 23 日,Reynaldo 和 Victoria Royeca 的配偶(被告)签署并交付给 Toyota Shaw, Inc. 的期票 [3] 为 P577,008.00,分 48 个月等额支付 P12 ,021.00,到期日为 1997 年 8 月 18 日。期票规定,对于未支付的分期付款,每个月或每月的一小部分处以 3% 的罚款。为确保支付上述本票,受访者执行了一项有利于丰田的动产抵押[4],而不是某辆汽车,具体描述如下:制造和类型 1993 Toyota Corolla 1.3 XL Motor No. 2E-2649879 Serial No. EE100-9512571 颜色数据库格雷遇见。丰田在通知受访者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转让契据[5],将其在动产抵押贷款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远东银行信托公司 (FEBTC)。...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配偶 REYNALDO 和 VICTORIA ROYECA,受访者。[G.R. 176664号】pdf预览版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配偶 REYNALDO 和 VICTORIA ROYECA,受访者。[G.R. 176664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