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 SPS。 WENCESLAO MARCELINA MARTIR,受访者。[G.R. 18425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1日
615菲尔。第728章2009年9月11日第18425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SPS。 WENCESLAO MARCELINA MARTIR,受访者。受到攻击的决定是 CA-G.R. 上诉法院 2007 年 11 月 28 日的决定[1]。 CV No. 00477 推翻了桑托斯将军市地区审判法院 23 分庭 2004 年 4 月 27 日的决定[2];使止赎无效;并下令撤销对呈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证明。 2008 年 8 月 6 日的决议[3] 也受到攻击,该决议拒绝了重新考虑的动议。 1994 年,被告人 Wenceslao 和 Marcelina Martir 的配偶在 TCT 第 50485 号、OCT 号 (P-29452) (P-11287) P-1897 中描述的三块土地上为呈请人中国银行执行了房地产抵押。 ,以及 OCT 编号 P-2754,作为其信用额度的担保,金额为 P1,800,000.00。[4]贷款是分批发放的,每发放一笔贷款,受访者都会执行相应的本票。 1997 年 9 月 12 日,被申请人未能支付期票的每月利息,因此发出了日期为 1997 年 10 月 8 日[5] 的要求函,提醒他们履行义务。受访者仍未付款;因此,请愿人不再更新期票和信用额度。请愿人的律师通过挂号信将日期为 1997 年 12 月 29 日[6] 的最终要求函发送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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