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医疗保健提供者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733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8日
616菲尔。 387 特别第一师 [ G.R.第 167330 号,2009 年 9 月 18 日] PHILIPPINE HEALTH CARE PROVIDER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CORONA, J.:第二条原则宣言和国家政策 第 15 节。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权,并在其中灌输健康意识。第十三条 社会正义和人权 第 11 节. 国家应采取综合全面的卫生发展方针,努力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向所有人提供基本商品、卫生和其他社会服务。优先满足贫困病人、老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国家应努力为穷人提供免费医疗。 [1]请求人菲律宾医疗保健提供者公司[2]分别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和 2008 年 7 月 14 日提出复议动议和补充复议动议,以供解决我们回顾本案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是一家国内公司,其主要目的是“[t] 建立、维护、实施和运营预付费团体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或健康维护组织,以照顾参加医疗保健计划的病人和残疾人,并承担该组织的行政、法律和财务责任。”参加其医疗保健计划的个人每年支付会员费,并有权享受由其在医院或诊所参加集体实践健康服务系统的正式执业医师、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种预防、诊断和治疗性医疗服务由其拥有、经营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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