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菲尔。 470 第一师 [ G.R.第 170235 号,2009 年 4 月 2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AIME CADAG JIMENEZ,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上诉法院 (CA) 于 2005 年 2 月 28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供审查。 CR-HC No. 00634 确认了 2000 年 7 月 28 日马里基纳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 272 的综合决定[2],判定被告上诉人 Jaime Cadag Jimenez 犯有两项强奸罪并根据修订后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受到处罚,判处他终身监禁,并责令他向受害者支付 50,000.00 披索的民事赔偿金和另外 50,000.00 披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我们在 People v. Cabalquinto[3] 和 People v. Guillermo[4] 案中的裁决一致,本法院保留私人申诉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真实姓名以及其他个人情况或倾向于确定其身份的信息.首字母 AAA 代表私人申诉人,首字母 BBB 代表私人申诉人的母亲。引用,每个案件的犯罪信息的相关部分:CRIMINAL CASE NO. 97-1578 xxx xxx xxx 在 1996 年 10 月的最后一周左右,在菲律宾马里基纳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通过武力、胁迫、恐吓和以猥亵的设计或意图引起或满足他的性欲或虐待,羞辱,贬低投诉人,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原文如此)AAA,一个12岁的女孩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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