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PCO 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185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650菲尔。 525 第二师 [ G.R.第 181858 号,2010 年 11 月 24 日] KEPCO 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书[1],寻求撤销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 C.T.A. 中 2008 年 2 月 20 日的决定[2]。 EB 299 号规定,“为使申请人有权要求退还/签发代表其 2002 纳税年度零税率销售的未使用进项增值税的税收抵免证明,其必须符合证明要求。根据相应的收入条例。”申请人 KEPCO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Kepco) 是一家在增值税注册的独立电力生产商,从事发电业务。它专门向国家电力公司 (NPC) 出售电力,该公司是根据第 6395 号共和国法案(RA 第 6395 号)第 13 条免税的实体。 [3]记录显示,2001 年 12 月 4 日,Kepco 向美国国税局 (BIR) 第 54 号税收区办公室 (RDO) 提交了零税率销售申请。 Kepco 的申请已根据增值税第 64-01 号规则获得批准。因此,对于 2002 纳税年度,它提交了四份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宣布零税率销售总额为 P3,285,308,055.85,具体如下: 展览季度涉及的零税率销售 B 第一季度 P651,67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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