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6菲尔。 68 二级 [ G.R.第 179961 号,2011 年 1 月 31 日] KEPCO 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这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则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在 C.T.A. EB第 186 号题为“KEPCO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的第 186 号,驳回了请愿人就 1999 纳税年度因零税率销售服务导致的未应用的进项增值税退还或签发税收抵免证明的请求,作为以及其 2007 年 9 月 28 日的决议,该决议驳回了重新考虑上述决定的动议。事实 申请人 Kepco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Kepco)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合法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它是作为独立电力生产商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VAT)注册纳税人。它把电力卖给国家电力公司(NPC)。 Kepco 向答复国国税局局长 (CIR) 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对其向 NPC 的电力销售实行有效零税率。 Kepco 声称,在 1999 纳税年度,它在国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用于生产和向 NPC 销售电力,因此产生了进项税 P10,527,202.54。...
KEPCO 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79961号】pdf预览版KEPCO 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79961号】pdf完整版